第四十八条 区委会应视需要随时召开会议,每次会议地点自行决定。
第四十九条 区委会应自行制定其议事规程。
第五十条 区委会的任务如下:
1.制定纯属区域性问题的管理方针。
2.监督区办事处的业务活动。
3.建议区办事处召开技术性会议及其他卫生业务方面的工作或调查。这类工作按区委会的意见能在这区域内促进本组织的目的。
4.与联合国的各有关区委会,其他专门机构的区委会、以及其他与本组织有共同利益的区域性国际组织进行合作。
5.通过总干事,向本组织提出对于比区域性具有更广泛意义的国际卫生问题的意见。
6.如本组织总部所拨的区预算经费不足以执行该区任务时,建议有关区域内各会员国政府追加拨款。
7.其他由卫生大会、执委会、或总干事可能授予的任务。
第五十一条 依照本组织总干事的一般性职权,区办事处应为区委会的行政机关。此外区办事处应就本区范围内执行卫生大会与执委会的决议。
第五十二条 区办事处的主管应为区主任,由执委会商经区委会同意后聘任之。
第五十三条 区办事处职员应由区主任与总干事商定办法聘任之。
第五十四条 由泛美卫生局及泛美卫生会议所代表的泛美卫生组织以及在本组织法签署前即已存在的所有其他政府间的区域性卫生组织,均应在适当时机与本组织合并。此项合并应在有关主管当局通过各有关组织表示相互同意的基础上,采取共同行动,尽早在可行时实现。
第十二章 预算及开支
第五十五条 总干事应编拟并向执委会提出本组织的年度经费预算。执委会应对此项预算进行审查,并连同其认为适当的任何建议,一并转送卫生大会。
第五十六条 遵照本组织与联合国所签订协议的原则下,卫生大会应审查并批准预算,并应按照卫生大会所定的比例准则分配由各会员分别承担经费开支。
第五十七条 卫生大会、或由执委会代表卫生大会,可接受并处理送给本组织的捐赠或遗产。但此项捐赠或遗产的附带条件必须为卫生大会或执委会所能接受并符合本组织的目的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