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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在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安置核武器和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条约

  4.如果按照本条第2、第3款进行的协商和合作未能消除对于该活动的疑虑,而是否已履行依据本条约所承担义务的严重问题依然存在,则任一缔约国得按照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将该事项提交安全理事会,安全理事会得按照宪章采取行动。
  5.本条所规定的核查,得由任一缔约国运用本国的手段进行,或在任何其他缔约国的全面或局部协助下进行,或在联合国范围内按照联合国宪章通过适当的国际程序进行。
  6.按照本条约进行的核查活动不应妨碍其他缔约国的活动,进行核查活动时并应对国际法所承认的权利,包括公海自由和沿海国勘探和开发其大陆架的权利在内,给予应有的尊重。
  第四条 本条约的任何规定不应解释为支持或损害任何缔约国关于下列各项所持的立场:现行国际公约,包括1958年领海及毗连区公约;该缔约国关于其海岸外水域、尤其包括领海和毗连区等等,或关于海床洋底、包括大陆架所主张的权利或要求;承认或不承认任何其他国家关于上述海域或海床洋底所主张的权利或要求。
  第五条 本条约各缔约国承诺,就进一步采取裁军领域内的措施,以防止在海床洋底及其底土从事军备竞赛,继续进行真诚的谈判。
  第六条 任何缔约国得对本条约提出修正案。修正案应自其为本条约多数缔约国接受之时起,对接受修正案的各个缔约国生效,此后,对其余各个缔约国则应自其接受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 本条约生效5年后,应在瑞士日内瓦举行本条约缔约国会议,审查本条约的实施情况,以保证本条约序言的宗旨和各项条款正在得到实现。这项审查应考虑到任何有关的技术发展。审查会议应按照出席会议的缔约国的多数意见决定应否召开和何时召开另一次审查会议。
  第八条 本条约各个缔约国如果断定与本条约主题有关的非常事件已经危及其国家的最高利益,为行使其国家主权,应有权退出本条约。该国应在3个月前向本条约所有其他缔约国和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发出此项退出通知。此项通知应包括关于它认为已危及其最高利益的非常事件的说明。
  第九条 本条约的规定应毫不影响本条约各缔约国根据建立无核武器区的国际文书所承担的义务。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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