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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开发银行协定

  七、在提供贷款和担保时,应采取亚行认为对该项贷款是适宜的利率、其它费用和本金的偿还期限。
  八、亚行在为其它投资者发放贷款、提供担保或包销证券时,应适当地收取风险补偿。
  九、亚行在普通业务经营或根据第十九条第一款(一)项所建立的特别基金进行发放贷款、进行投资或其它融资活动中所获收益,只能用在成员国中购买成员所生产的商品或劳务。但在特殊情况下,例如,某一非成员国向亚行提供了大量的资金,理事会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投票权的理事表决决定,可允许在该非成员国购买该非成员国生产的商品和劳务。
  十、对亚行的直接贷款,只允许借款人为支付跟项目有关的实际开支而提取资金。
  十一、亚行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它所提供、担保或参予的任何贷款的收益,只能用于原贷款所规定的目的,并应注意节约和效率。
  十二、亚行应充分注意,避免不均衡地将其资金用于某一成员的利益。
  十三、亚行应设法保持股票投资多样化,除了需要保护投资的情况外,亚行对所投资的公司或企业不承担任何管理责任。
  十四、亚行在业务经营中应遵循健全有效的金融方针。
   第十五条 直接贷款和担保的条件
  一、亚行发放或参与直接贷款或担保贷款时,应根据本协定第十四条提出的经营原则和本协定的其它条款,在合同规定有关贷款或担保的条件,包括支付贷款本金、利息及其它费用的条件,贷款的期限与支付日期,或担保的酬金及其它费用。合同尤其应该规定,按照本条第三款,所有根据合同偿付给亚行的款项,都应以原贷款采用的贷币偿付。但按第十九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作为特别业务经营的组成部分而发放的直接贷款或贷款担保,亚行的规章另有规定。亚行对担保也应该规定:在借款人和担保人(如果有的话)未履行债务时,如亚行出价(按票面价格加上出价指定日期的累计利息)购买它担保的债券或其他证券,则亚行可终止其对利息的责任。
  二、若贷款或贷款担保的受益人本身不是亚行成员,而有关项目是在该成员领土上执行,如亚行认为适宜,可要求该成员或亚行可接受的该成员的官方机构或任何机构担保按规定的条件偿付贷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
  三、贷款合同或担保合同应明确规定对亚行一切付款所使用的货币种类,但借款人亦可选择使用黄金或可兑换货币支付。
   第十六条 佣金及收费
  一、亚行在普通业务经营中发放或参与的直接贷款,除收利息外,应收佣金。这种佣金定期交付,按每笔贷款或参与贷款的尚未清偿的数额计算年率不少于百分之一。亚行经过最近五年营业后,根据代表不少于成员投票权总数四分之三的三分之二多数成员表决决定,可降低这一最低佣金率。
  二、亚行在普通业务经营中的提保贷款,应收担保费。费率由董事会决定,按贷款尚未清偿余额定期偿付。
  三、亚行普通业务经营的其它收费,及特别业务经营的佣金、酬金或其它收费,均由董事会决定。
   第十七条 特别储备金
  亚行按照本协定第十六条所收的佣金和担保费,应留作特别储备金。此项储备金将按照本协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用来偿付亚行的债务。特别储备金应以董事会决定的流动资产形式存放。
   第十八条 亚行偿付债务的方法
  一、亚行在普通业务经营中所发放、参与或担保的贷款出现违约时,亚行应采取适当措施,修改贷款条件,但不修改还款的货币种类。
  二、亚行使用普通资本来清偿根据第十一条第二、四款进行的借款或担保时所产生的债务。亚行在清偿此类债务时应:
  (二)首先,从第十七条规定的特别储备金中支付;
  (二)其次,亚行认为必要时可从亚行可动用的其他储备金、盈余和资金中支付。
  三、亚行在其普通业务经营中须按合同支付借款利息,其他费用或分期偿还借款时,或须清偿与担保贷款有关的类似债务时,可以根据本协定第六条第六、七两款催缴适量的待缴资本。
  四、亚行在普通业务经营中以借入资金发放或担保的贷款,如出现借款人无力偿还的情况,而且亚行认为可能是长期无力偿还时,可增催待缴股本。但在一年中增催的待缴股本不得超过成员认缴的待缴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一。增催的待缴股本用于:
  (一)在由亚行担保而借款人无力偿还的贷款到期前,全部或部分清偿亚行对未偿本金的债务。
  (二)全部或部分清偿亚行本身未偿借款的债务。
  五、如亚行的待缴股本依照本条第三、四款需要全部催缴,而且又有需要履行本条第三款的规定时,亚行可不受限制地使用或兑换任何成员的货币,包括不受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一)(二)项规定的限制。
   第十九条 特别基金
  一、亚行可以:
  (一)经代表成员投票权总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三分之二理事表决赞成,从各成员依照第六条第二款(一)项和(二)项缴纳的未动用的实缴股本中各拨出不超过百分之十的款项,建立一个或多个特别基金;
  (二)承担管理为实现亚行宗旨而建立的并包括在亚行任务范围之内的各种特别基金。
  二、亚行依照本条第一款(二)项建立的特别基金,可用于担保或发放高度优先的开发贷款。这类贷款比普通业务经营的贷款期限长、宽限期长、利率低。这些基金也可以按亚行建立基金时所规定的其他条件使用,但不得与本协定的有关规定相矛盾,也不得与亚行在建立此基金时可能规定的作为一种循环基金的性质相矛盾。
  三、亚行根据本条第一款(一)承担管理的各种特别基金,在与本行宗旨及有关这些基金的协定不相矛盾的情况下,可用任何方式,按任何条件使用。
  四、亚行应为每一特别基金的建立、管理和使用制定特别的规则和条例。此类规则和条例应与本协定的规定一致,仅适用于亚行普通业务经营的规定除外。
   第二十条 特别基金的资金来源
  本协定中使用的“特别基金的资金来源”一词,系指任何特别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
  一、从实缴股本中拨出给某项特别基金的资金或本来就是捐给特别基金的资金。
  二、亚行接受的增添在任何特别基金的资金。
  三、用特别基金发放或担保贷款所收回的资金,如这种资金根据亚行管理该特别基金的规章应由该特别基金接受。
  四、亚行使用上述任何资金来源或资金经营业务所获得的收入,如果根据亚行管理有关特别基金的规章,这种收入应属于该特别基金。
  五、任何可供特别基金使用的其他资金来源。

第四章 借款权及其它权力

   第二十一条 一般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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