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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

(b)本专门联盟每一国家的政府应有一名代表,可辅以若干副代表、顾问和专家。
(c)第五条第(2)款(a)项所指的政府间组织可以派观察员出席大会的会议,如经大会决定,也可以出席大会所设立的委员会或工作组的会议。
(d)各国代表团的费用应由委派该代表团的政府负担。
 (2)(a)除第五条另有规定应适用该规定外,大会的职权如下:
(Ⅰ)处理有关维持和发展本专门联盟以及执行本协定的一切事项;
(Ⅱ)就有关修订会议的筹备事项对国际局给予指示;
(Ⅲ)审查和批准总干事有关本专门联盟的报告和活动,并就有关本专门联盟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对总干事给予一切必要的指示;
(Ⅳ)决定本专门联盟的计划和通过三年预算,并批准决算;
(Ⅴ)通过本专门联盟的财务规则;
(Ⅵ)决定除英语、法语和第三条第(2)款所列语言外的其它语言分类法正式文本的制定;
(Ⅶ)建立为实现本专门联盟的目标而认为适当的委员会和工作组;
(Ⅷ)除第(1)款(c)项另有规定应适用该规定外,决定接受哪些非本专门联盟成员的国家、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为观察员出席大会以及大会所设立的委员会或工作组的会议;
(Ⅸ)采取旨在促进实现本专门联盟目标的任何其他适当的行动;
(Ⅹ)履行按照本协定是适当的其他职责。
(b) 关于与本组织管理的其他联盟共同有关的事项,大会应在听取本组织协调委员会的意见后作出决议。
 (3)(a)大会的每一成员国应有一票表决权。
(b)大会成员国的半数构成开会的法定人数。
(c)在不足法定人数时,大会可以作出决议,但除有关大会本身程序的决议外,所有这类决议只有符合以下规定的条件才能生效。国际局应将上述决议通知未出席大会的成员国,并请其在通知之日起三个月的期间内以书面表示是否赞成或弃权。如在该期间届满时,投票或弃权国家的数目已达到本届会议法定人数缺额,这些决议只要同时取得所需的多数票,即应生效。
(d)除第十一条第(2)款另有规定应适用该规定外,大会的决议需有所投票数的三分之二票。
(e)弃权不应视为投票。
(f)一名代表仅可以一国名义代表一个国家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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