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缔约一方海关当局可授权他人用海关封志和固定物加封,如上述海关当局能采取措施防止滥用并承担和海关自行加封相同的由本公约产生的义务。按本款规定加封的海关封志及其固定物应由所有缔约各方认可给予各海关当局自行加封的封志和固定物的同等待遇。
第七条 缔约一方如经另一方提出明确请求,应将其自用的海关封志和固定物的样本或照片送去。
第五章 保证及联保公会
第八条
1、每一缔约方应按其自订条件批准若干公会为联保公会。
2、联保公会所缴保证应足够保付在其所在国内为下列各联保公会所发联保证持有人经营I·T·I业务所承担的义务,否则应不予批准;
甲、该联保公会;
乙、与该联保公会同属一个联保总会的外国联保公会;
丙、与该公会订有互相协议的其他联保总会的成员。
3、批准书中可规定按I·T·I制承运的任何运输车柜或特种装载货物应由联保公会承担财务责任的最高总额。
第九条
1、每一联保公会应向经公会认可的人发给一至若干联保证。
2、由联保公会提供担保的I·T·I业务的每一经营环节中均须持有联保证以便向海关呈验。但如海关当局经报关人申请已由前一海关在I·T·I申报单上批明联保证查明属实,则联保证可以免验。呈交上述签证应与呈验联保证有同等效力。
3、联保公会为撤销其对某人的认可,可以收回其所发的联保证。
第十条
1、联保公会应向所在海关当局保证,对在本公约第八条第2款规定签发的联保证的担保下,按国际转动制在该国境内承运的货物如有违反规定条件等情节,其应纳的进口各税均由该公会照付。该公会应与上述欠税人共同并各自单独负责偿付这项税款。
2、如经查明货物确已出口,复出口或已向到达地海关呈验,按I·T·I制运输途中未被挪用并有下款所列情况时,海关不应要求联保公会付款;
甲、由于发生事故,不可抗力,无意中出错或有轻微过失,以致关系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货物的出口或复出口手续或未向到达地海关呈验或未按规定线路行驶的;
乙、由于货物在装载、发运或填写载货清单时无意中出错,以致载货清单中填报的项目与运输车柜所载货物不符的。
3、联保公会对经营I·T·I业务人员应付的现金罚款不应承担偿付责任。
4、对于本条第3款的规定,当缔约一方的法律规章对本条第1款所指情况未作出缴纳进口各税的规定时,联保公会仍应向海关交付相当于进口各税税款的总额。
5、联保公会所负担的纳税义务不仅包括载货清单中的货物也包括清单未列入但确已载入运输车柜的加封部分的或特种装载的货物。
第十一条
1、当货物在联保公会按本公约第八条第2款规定签发的联保证担保下承运时,该公会对起运国海关当局所承担的义务,应从该国海关当局接受I·T·I申报单时开始。
2、联保公会对过境国或到达国海关当局承担的义务,应从运输车柜进入该国后开始,或者如该运输车柜不是在按本公约第八条第2款所签发的联保证的担保下进口的,则联保公会的责任应从该国海关当局接受有关的I·T·I申报单及其所附联保证后开始。
3、上述第1、2款所指情况,如遇联保证已过期或该证已在有关货物出口,复出口或向到达地海关当局呈验前已被撤销,联保公会所承担的义务应不受影响。
第六章 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