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管理办法
(苏府〔2009〕187号 2009年12月2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提高招标效率,降低社会成本,优选承包单位,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市场秩序的根本好转,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下列资金的投资:
(一)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纳入财政管理的专项资金(基金);
(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五)其他政府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筑工程承包商的预选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成立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委员会),由市政府领导任主任,市发展和改革、监察、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容市政、交通运输、水利(水务)、园林和绿化、审计、法制、国税、地税、工商和各市、区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领导为成员,负责对申请承接政府投资建筑工程的承包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的审定和发布。县级市可以设立相应的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本辖区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补充名录的审定和发布,并报市委员会备案。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名录的初审和管理。
第六条 委员会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名录,规范名录的编制和管理,保证其公正性、科学性和实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