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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宁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宁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
(宁政办发[2009]14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09〕46号)和《江苏省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苏教财〔2009〕48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全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和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总体要求,坚持参保自愿、高校组织、政策引导、全面推进的原则;坚持筹资标准、补助标准、保障水平与本市学生儿童基本一致的原则;坚持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坚持重点保障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的原则,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并继续做好大学生日常医疗工作。

  二、参保范围

  在宁各类全日制普通高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均需按本意见参加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

  三、筹资标准

  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筹资标准按照本市学生儿童参加居民医保筹资标准执行,由个人和政府共同分担。2009年9月1日-2010年8月31日筹资标准为220元/人,其中政府补助120元,个人缴纳100元。今后,将按照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基金运行情况以及医疗消费水平变化,适时调整筹资和政府补助标准。

  四、资金筹措

  (一)大学生个人缴费。原则上由大学生本人和家庭负担,有条件的高校可对其缴费给予适当补助。

  (二)政府补助资金。公办高校按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责安排,即中央部属院校大学生由中央财政负责给予补助,省属公办院校、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大学生由省财政负责给予补助,市属院校大学生由市财政负责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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