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大学生个人缴费部分,中央部属院校由中央财政按规定处理,其余高校按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责安排补助资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大学生,凭低保证复印件、户籍所在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由其就读高校审核确认。
(四)大学生日常医疗补助资金。对原享受公费医疗的省属公办高校大学生日常医疗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根据其当年实际参加居民医保的大学生人数,按照30元/人?年的标准安排补助资金,仍从原渠道拨付。中央部属院校和市属院校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按规定应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通过医疗救助制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和社会慈善捐助等多种途径给予资助,切实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
五、登记缴费
各高校作为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的经办单位,每年在新学年开学时,统一组织和办理大学生参保登记、缴费等有关业务。
(一)申报登记。符合参保条件的在校大学生,按要求填写表格,提供资料。高校应于每年10月15日前,完成大学生个人信息采集、资格审核并登记造册,统一到市大学生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二)缴费时间。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按年缴费,每年 9月1日至10月25日为缴费期。
(三)大学生个人缴费部分由高校负责统一组织收取缴纳。未按规定为大学生办理参保手续的,大学生个人发生的医疗费用由高校按本意见规定的参保待遇水平承担。
(四)续保管理。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每年应按规定办理续保登记手续。未按规定期限参保或参保中断后续保的大学生,应在下一年度缴费期内办理参保或续保手续,自缴费次月起满6个月等待期后,方能继续享受居民医保待遇;中断缴费期间和6个月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五)每年10月25日后入学、转学的大学生,高校应及时到市大学生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保手续。
大学生参保后发生转学、退学或其他终止学籍情形的,所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费。
六、保障方式及待遇水平
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保障期为一个学年,自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保障范围和保障待遇按照不低于本市居民医保学生儿童待遇执行。具体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