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的通知
(吉建安〔2009〕34号)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08]75号)要求,为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现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
  (一)建筑电工、焊工;
  (二)建筑架子工;
  (三)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信号司索工;
  (四)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五)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六)建筑搅拌机工及建筑小型机械工;
  (七)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司机等。

  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省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建立全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数据库。

  三、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

  (二)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及以上学历;
  (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四、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合格者方可参加实际操作考核。

  五、持有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者,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
  六、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与持有效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

  (二)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书面告知特种作业人员违章操作的危害;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