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招投标管理及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包括小型项目)。
(二)对所有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事先编入单位年度预算。修缮项目应尽量实施打包采购(应急项目除外)。
(三)建设单位应重视建设项目各类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编制、设备、材料选备等工作。对进入省、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标的项目(小型项目除外),在招标文件发放前,须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论证(专家可在市卫生局建立的咨询专家库中选取,咨询专家在评标时应予回避),以减少纰漏。建设单位应对招标代理单位就招标文件质量提出明确要求和相应的制约条款,并体现在招标代理合同中。
(四)建设单位纪检部门应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督力度,重点突出对招投标重点环节的监督,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吸纳职工代表参与监督。
七、建设项目工程管理工作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加强对代建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管理,确保建设项目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和廉政建设等各项目标的实现。
(二)建设单位要加强对建设项目的规范化管理,明确建设过程中各环节的责任内容并落实到人,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有效落实标后监管的各项要求,督促施工单位严格履行合同,防止出现工程转包、违规分包等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问题,保证工程的进度与质量。
(三)建设单位应配备熟悉基本建设政策法规和基本建设程序、业务能力强、思想作风好的人员组织和管理建设项目。要采取多种形式,对基本建设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使其熟悉掌握基本建设相关知识,提高综合业务能力。
八、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工作要求
(一)本规定所称“工程变更”是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使用功能变化,设计图纸本身差错,设计图纸与实际情况不符,施工条件变化,原材料的规格、品种、质量不符合设计等原因,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协商确定的,相对于工程施工合同的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地质地貌条件变更(标高、基线、位置、尺寸)、材料变更、施工条件变更、工程量变更、工期变更、工程质量及其它变更。
(二)工程变更应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工程变更应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合同(协议)、或填报《工程变更联系单》(以下简称“联系单”)。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和联系单应与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相一致,不得与主合同和招标文件精神相悖。严禁以工程变更的名义,通过签订补充合同(协议)、联系单,肢解工程,规避招投标。
(三)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和签订施工合同时应要求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明确约定工程变更联系单签发程序,并按以下要求结算所变更工程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