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经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10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节能备选项目和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备选项目的通知
(甬经资源〔2009〕264号)
各县(市)、区经发局(发改局、科工局),四区两岛经发局,市级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10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节能备选项目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09]235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请组织申报2010年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备选项目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09]2442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和财政部办公厅的通知要求认真组织遴选,对项目实施后年可实现节能量标准煤及以上,并且能够在2010年底前全部完工的节能改造项目,积极组织申报,但申报之前已建成或已投入试生产的项目不在申报范围。(注:2007年-2008年度已下达项目实施计划的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项目,各地要督促企业抓紧实施,务必于2009年底全部完工,否则国家将收回已下达的奖励资金。)
二、已申报2010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节能备选项目的不得再重复申报2010年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备选项目。请各地通适申报企业,并选择其一(注:两者补助标准不同,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按照投资额进行补助,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项目按照节能量进行补助)。
三、项目的建设内容、总投资、建设年限及资金来源等应严格按照项目的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简称批复文件)执行。项目可研及申报内容应与批复文件保持一致,建设内容不能任意扩大或缩小。项目建设年限(项目开工年份或建成年份)应与批复文件中的建设年限(或工期)保持一致,填报格式为20**--20**。
四、财政奖励节能技改项目的节能量计算应严格按照《
节能项目节能量审核指南》(浙经贸资源〔2008〕188号)规定的节能量确定的监测方法测算,以万吨标准煤为单位,保留小数点以后两位数字,电的折标系数统一按350克标准煤/度,即每节约1亿度电可折算为3.5万吨标准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