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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苏州市地标型企业(制造业)评价标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苏州市地标型企业(制造业)评价标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苏府〔2009〕19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将市经信委制定的《关于建立苏州市地标型企业(制造业)评价标准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关于建立苏州市地标型企业(制造业)
评价标准的意见(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培育地标型企业的指导意见》(苏府〔2009〕68号)的有关要求,科学衡量企业发展各方面的优势,有效检验地标型企业培育的成果,引导企业更快更好地步入科学发展的轨道,现就建立我市地标型企业(制造业)评价指标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把苏州建设成科学发展的样板区、开放创新的先行区、城乡一体的示范区,成为以现代经济为特征的高端产业城市、生态环境优美的最佳宜居城市、历史文化与现代文明相融的文化旅游城市”的目标,加快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企业结构调整,着力打造一批具有国内乃至国际影响力的制造业标杆企业,引领和带动我市企业整体做强做大,为苏州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作出表率。
  二、基本原则
  (一)领先性原则:坚持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通过评价体系对企业的综合评价考核,筛选出我市在制造业各产业发展中最为先进的企业,体现我市企业发展的最高水平。
  (二)导向性原则:评价体系不但是对当前地标型企业的评价准则,也是引导我市企业实现科学发展,做强做大,跻身国内乃至国际一流先进制造业企业的参照体系。
  (三)公认性原则:通过评价体系评价考核的地标型企业,在行业内地位得到国内乃至国际同行业公认,并能获得较广泛的社会公众认知度。
  三、主要内容
  地标型企业是一个地区(城市)具有发展代表性的标杆企业,在国内乃至国际同行业中处于发展的优势地位和权重地位,引领产业发展方向,掌握话语权,拥有公信力。在法人层面上,它是承担社会责任的表率、奉德守法的表率;在企业经营上,它是引领行业的表率、技术先进的表率、发展战略的表率、发展速度的表率和发展质量的表率,具有较高的社会认知度和行业表率力。
  因此,地标型企业(制造业)评价体系着重在以下四个方面对企业进行评价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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