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苏州市地标型企业(制造业)评价标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一)发展战略:主要评价企业的综合和专项发展规划、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运行以及企业增长潜力和资本运作等方面的内容,注重企业发展的中长期战略目标和发展过程的科学和谐。
  (二)发展规模:主要评价企业在地区和国内外同行业中的规模水平以及在行业内的地位。
  (三)发展质量:主要评价企业经营效率和效益、品牌运作、技术开发的能力和成果、研发机构的质量等内容,注重企业现有的竞争优势和经营的科学水平以及企业的发展后劲。
  (四)社会责任:主要评价企业依法经营、社会贡献、劳动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内容,注重企业的社会贡献和社会形象,突出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的理念。
  四、考核评价
  (一)指标设置:本评价指标体系共设四个大类,每个大类再设若干个分类指标,以期对企业在某一方面的先进程度给予客观详实的考评,充分体现地标型企业(制造业)在这一方面的标杆作用。
  (二)评定资格。
  申报及评定企业是在苏州市工商登记注册,总部设在苏州并在苏州集研发、制造、销售为一体的内资实体企业或企业集团,具有法人资格和一般纳税人资格,且年销售收入超过10亿元。
  凡企业在考评年度前二年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评定地标型企业:连续二年出现亏损;有税务管理部门认定的严重偷税违法行为;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发生其它具有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的事件。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为加强地标型企业培育工作的组织领导,苏州市政府成立由政府分管市长任组长、相关组成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全市地标型企业考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申报考评具体工作。苏州下辖各市(区)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公室。
  (二)修订完善:根据我市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制造业产业结构的调整状况及企业的实际发展情况,本评价指标体系由市考评领导小组适时作修订完善。
  六、申报考评程序
  (一)申报程序:每二年申报一次,具体申报时间以苏州市考评领导小组发出的申报通知为准。由各市(区)地标型企业考评领导小组根据苏州市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地标型企业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建立苏州市地标型企业(制造业)评价标准的意见》中申报企业资格规定,提出申报名单,并经当地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苏州市考评领导小组。
  (二)评价程序:苏州市考评领导小组收到各地上报的企业资料后,由各相关职能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组成的考核评价小组按照《苏州市地标型企业(制造业)评价指标(试行)》对企业资料进行评价,并将最终评价结果上报苏州市人民政府。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