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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第十二条 有权地税机关接到纳税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包括补正资料)后,应按照规定对申请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一)对申请的减免税优惠项目,依法不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批后执行的,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应当即时告知纳税人不受理。

  (二)提交的减免税材料不详或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

  (三)提交的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报批类减免税补正资料告知书》(附表四)送达申请人,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5工作日。逾期不补正的不予受理,并将资料退回纳税人。

  (四)提交的减免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或者纳税人按照有权地税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五)有权地税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应当分别出具加盖本机关有效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报批类减免税受理通知书》(附表五)和《报批类减免税不予受理通知书》(附表六),并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

  第十三条 有权地税机关应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依法不予审批减免税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有权地税机关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审批决定的,经本级地税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的审批期限,并于规定的审批时限期满前填制《报批类减免税延期审批告知书》(附表七),将延长的审批期限和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三章 备案类减免税管理

  第十四条 备案类减免税的有权地税机关为主管地税机关。

  第十五条 营业税暂行条例八条所规定的减免税内容实行简易备案程序。

  第十六条 实行简易备案程序是指纳税人应填写《备案类减免税申请表》(附表八),报有权地税机关备案后执行。

  第十七条 除营业税暂行条例八条所规定的减免税内容外,纳税人办理备案类减免税手续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备案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并填写《备案类减免税申请表》(附表八);个人住房转让项目填报《个人住房交易减免税审批(备案)表》(附表三)。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中有资质等认定要求的,纳税人必须取得并向有权地税机关提供主管认定机构出具的资质认定证明材料(原件);

  (三)有权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除第十七条规定的材料外,纳税人办理非简易备案程序备案类减免税手续时,还应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有权地税机关审核后退回纳税人,复印件由有权地税机关存档:

  (一)技术转让与技术开发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

  2.自治区科技厅所出具的《自治区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税务机关留存联原件);

  3.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收入发票。

  (二)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书面向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明其性质,按规定进行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并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科技行政部门核定,在执业登记中注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等材料。

  (三)军队空余房产租赁

  《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四)军队系统服务性单位内部服务

  军队系统服务性单位证明。

  (五)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收购、承接相关国有银行不良资产的相关批准文件。

  (六)被撤销金融机构

  该机构属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的证明材料。

  (七)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

  1.取得的租金收入是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相关材料及证明;

  2.向本单位职工出租单位自有住房的相关材料及证明。

  (八)电影企业取得的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批文。

  (九)个人住房转让收入

  1.房产证;

  2.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或身份证明;

  3.售房合同(协议);

  4.购买住房的税务发票;

  5.房改房、市场化运作房的财政收据;

  6.契税完税凭证。

  (十)农民工返乡

  有关部门出具的农民工返乡证明。

  (十一)刑释解教人员

  有关部门出具的刑释解教证明。

  第十九条 纳税人办理备案类减免税手续,有权地税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出具《备案类减免税备案告知书》(附表九)。依法不予备案的出具《备案类减免税不予备案告知书》(附表十)。

  第二十条 同一纳税人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备案类减免税项目的,应分别按项目备案。

第四章 减免税审核确认

  第二十一条 减免税审核确认,是指有减免期限的减免税经有权地税机关一次性审批(备案)后,在享受优惠政策期间,必须在年度终了后六个月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办理审核确认手续。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减免税审核确认表》(附表十一);

  (二)企业(单位)减免税款使用情况说明;

  (三)有关资质证明年审情况;

  (四)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主管地税机关自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减免税审核确认表》(附表十一)内签署审核意见,并于10个工作日内送达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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