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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上海海事局等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渣土(泥浆)水运处置管理规定》的通知

  3、作业船舶应按照核定的航线,将建筑渣土(泥浆)运输到确定的消纳卸点处置,不得随意变更消纳卸点。
  4、作业船舶应在《建筑渣土(泥浆)作业记录簿》中如实记录“建筑渣土(泥浆)”的装卸作业以及倾倒情况;妥善保存接纳单位出具的建筑渣土(泥浆)接纳凭证,接受管理、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
  5、通过海洋抛泥处置建筑渣土的,必须有国家海洋部门出具的海洋倾废许可以及海事部门颁发的水上水下作业许可,向驶出港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海洋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经核实放可办理船舶出港签证,并应当如实记录倾倒情况,返港后,向驶出港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6、中转码头经营者应加强对周边环境维护,对进出中转码头车辆实施冲洗保洁,做到出码头车辆车轮不带泥。
  7、符合绿化市容、交通港口、海事等部门其他相关规定。
  五、费用结算
  1、对备案后的建筑渣土(泥浆)运输船舶核定装载量,费用结算按照“卸点付费”原则,运输船舶作业时不得超载,如发生超载外,除由海事部门实施查处外,超载部分不支付运输处置费。
  2、结算费用时,应出具“建筑渣土船舶运输处置结算凭证”(或最终卸点出具的受纳证明)、船舶进出港口证明,安装AIS等智能设备的,还应提供海事部门出具的航迹证明。
  3、实施海洋倾废的,由国家海洋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4、使用未经备案船舶实施运输处置的,不予结算运输处置费用;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不予结算处置费用。
  六、日常检查监管
  1、建立协查机制:对水运处置过程中发生违规的,除追究其水运过程中违规责任外,绿化市容、城管执法、港口等部门实施协查制度,追究陆运企业、码头经营者的相关责任。
  2、加强技术监控:市绿化市容部门督促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落实建筑渣土(泥浆)中转码头视频及电子信息装置;海事部门督促作业船舶安装AIS等智能设备,对其航线轨迹实施监控;
  3、开展专项执法:各管理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中转码头、作业船舶的监管,市绿化市容部门定期组织各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执法;
  4、加大处罚力度:对检查中发现存在违规情况的中转码头、作业船舶,由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召集相关管理执法部门进行专题研讨,综合相关处理条款,按照“从严从重”的原则实施处罚,对严重违规的,由市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吊销其码头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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