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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上海海事局等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渣土(泥浆)水运处置管理规定》的通知

  附件一:
申请从事渣土(泥浆)装卸港口经营应提交的材料

  (一)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二)港口经营基础设施、设备一览表。
  (三)与港口经营相关的办公用房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四)渣土(泥浆)堆场、污水处理设施等(自有)固定设施竣工验收证(明)书(环保、消防、质监验收会议纪要);自有码头的须提供相关码头设施资料(设计说明、平面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剖面图、近期水深测量图等)及港口岸线使用批准等相关文件;
  (五)租用他人港口设施经营的,应当提供与港口设施权属人签订的使用协议。
  (六)港口装卸机械的《安全检验合格证书》。
  (七)特种作业人员、统计人员的上岗证书;负责安全生产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提供市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
  (八)各项运营管理制度:
  1、港区安全保卫制度;
  2、码头船舶靠、离泊安全管理制度;
  3、渣土(泥浆)作业工艺及安全操作规程;
  4、渣土(泥浆)作业防污染管理制度;
  5、作业人员劳动防护制度;
  6、作业情况申报统计制度;
  7、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九)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出具的勘验合格证明。

  附件二:
海事备案相关材料目录

  (一)开设建筑渣土(泥浆)水上中转码头的经营单位备案材料:
  码头经营许可证明;
  1、营业执照、码头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租赁期必须6个月以上);
  2、建筑渣土(泥浆)码头经营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上岗证书;
  3、码头前沿水深及码头靠泊能力相关材料。
  (二)从事建筑渣土(泥浆)水上运输的单位和船舶备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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