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通知
(赣安监管一字〔2009〕383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安监局,有关省属经济组织:
为认真贯彻落实《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
江西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法》(省政府令第138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赣府发[2009]10号,以下简称《决定》)和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精简全省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赣安监管政法字[2009]204号)及《关于规范委托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安监管政法字[2009]246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全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履行安全许可职责
按照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和省政府《决定》要求,我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项目,分别由省安监局(简称颁发管理机关,下同)实施和委托市、县级安监局(简称受委托颁证机关,下同)实施:
1、省安监局实施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事项:非煤地下矿山企业(含独立生产系统)及其尾矿库,省属以上露天矿山(包括露天采石场,下同)及尾矿库,省属以上采掘施工企业,省属以上钻(坑)地质勘探单位,跨设区市区域的其他非煤矿矿山企业,其他四等以上的尾矿库(含四等库)。
2、省安监局委托设区市安监局实施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事项:省属以下露天采石场(矿)和省属以下露天矿山及其尾矿库(五等库),省属以下采掘施工企业和省属以下钻(坑)地质勘探单位,以及设有尾矿库的其他非矿山企业。
3、省安监局委托县(市、区)安监局实施的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事项:砖瓦粘土场(矿)、采砂场(矿)企业,省属以下地热、温泉、矿泉水、卤水。
对地质勘查项目、钻(坑)探勘查资质以外的其他地质勘探单位,均不列为安全生产许可对象;对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地质勘查项目和钻(坑)探勘查资质以外的其他地质勘探单位,不再办理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延期手续;对未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矿山工程施工资质的采掘施工企业,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许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