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重大危险源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浙安监管应急〔2009〕208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浙委〔2009〕88号)和《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进一步加大对重大危险源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力度,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贯彻落实,并督促辖区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做好重大危险源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一、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重大危险源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对重大危险源实施动态监管,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并定期进行专项检查。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下达整改指令书,责令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整改措施,及时进行整改。无法保证安全的,应责令生产经营单位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三)对重大危险源事故隐患实行分级挂牌督办制度。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对重大危险源的重大事故隐患实施挂牌督办。
由省级挂牌督办的,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年底前,上报下一年度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名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核确认并公布。
由市、县级挂牌督办的,分别按照当地的有关规定审核确认并公布。
(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整改,加强现场安全管理。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完毕后,县级及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要求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应在10日内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人员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二、各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担负起重大危险源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要做好以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