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潮州市在地统计实施方案的通知
(潮府办〔2009〕8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市统计局制订的《潮州市在地统计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统计局反映。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潮州市在地统计实施方案
(市统计局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
为加快我市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步伐,进一步发挥统计工作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从2010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在地统计,将市直统计对象(包括中央属、省属、市属单位,以下统称市直单位)按地域划归所在县、区进行统计。为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地域统计原则。强化各县、区的区域统计工作,确保满足市委、市政府和各县区党委、政府(管委会)调控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
(二)统筹兼顾、合理分工原则。对全市统计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理顺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的关系,实现市、县(区)统计机构的合理分工。
(三)循序渐进、配套改革、服务基层原则。完善统计调查方法,规范基层采集数据的行为,更好地提高数据质量。
二、单位及基数划分办法
(一)实施范围。原来由市统计局负责统计调查的中央属、省属、市属单位和外地驻本市等其他单位,按地域分别划归所在县、区统计调查。
(二)单位及基数划分办法
1、法人单位按实际经营地划归各县、区统计,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由其归属的法人单位统计,产业活动单位的归属法人在潮州市外的,由产业活动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进行统计;部分实行垂直领导、财务上统一核算、业务上不宜按区域分割的单位,经市统计局核定后,执行向市统计局直报制度。
2、市直单位划归所在县、区统计后,原有基数同时划转。
3、实施在地统计后,市开发区范围内的单位统计报表,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统计核算。
4、市属各有关部门组织的部门统计调查,报送渠道仍按原有关办法执行。
5、国家及省的统计报表制度有明确规定报送渠道的,按国家及省的规定执行。市统计局根据统计工作和一些特殊统计任务的需要,可对某些调查表或某些单位采取临时直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