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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城市桥梁设施赔(补)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城市桥梁设施赔(补)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湘价函〔2009〕143号)
长沙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我市城市桥梁设施赔(补)偿费标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建设系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价费[2008]122号)文件的规定,城市道路应包含城市桥梁,因此城市桥梁的损坏赔(补)偿费,按湘价费[2008]122号文件中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标准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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