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中医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家六部委《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京卫药械字〔2009〕9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等六部委下发的《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卫规财发[2009]7号)和《
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卫规财发[2009]59号),结合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贯彻国家六部委文件为契机,以构建政府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为手段,全面实行政府为主导全市统一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新模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购销原则,使药品采购切实做到招标公开、价格公开、采购公开和使用公开。减少药品流通的中间环节,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购销行为,合理降低药品价格,逐步建立我市医疗机构规范化、信息化、现代化的药品采购供应保障体系,保证医疗机构临床用药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供应充足。
二、工作目标
建立五个体系、一个机制,即:药品安全准入和质量评价体系、现代化药品物流配送体系、医疗机构合理用药监控体系、药品购销服务和信用体系、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体系和合理的价格形成机制。
三、重点任务
将全市所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的所有药品(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生物制品类别中疫苗和中药饮片等药品除外)全部纳入北京市集中采购范围。政府主导,统一组织,统一平台,统一监管。集中采购工作与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有机结合、统筹安排。采取公开招标、网上竞价、集中议价和直接挂网等方式,合理降低药品价格,让利患者。
(一)建立医疗机构药品安全准入体系和质量评价体系
坚持质量优先的原则,通过对投标企业和产品的资质审核,在国家准入标准基础上,建立北京市的药品择优准入规则。严把质量准入关,建立科学的评价办法,合理划分药品类别,加大质量分权重,考虑临床疗效、质量标准、科技水平等因素,对药品的质量、价格、服务和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保证群众用药安全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