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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等关于贯彻国家六部委《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二)建立现代化药品物流配送体系
  由生产企业直接或委托具有现代物流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向医疗机构配送,规范医疗机构采购渠道,建立集约化、规模化、规范化的药品物流配送体系。
  (三)建立医疗机构合理用药监控体系
  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实行网上采购数据的监控,推行医疗机构药品用量动态监测、超常预警、处方点评等制度,引导医疗机构合理用药。
  (四)建立药品购销信用体系
  建立药品经营企业信用档案。药品购销双方要签订购销合同,明确采购数量。合同采购数量要以医疗机构上年度的实际药品使用数量为基础,适当增减调整后确定。加强对购销合同执行的监管,保证药品及时供应和回款。积极探索采用银行承兑汇票等多种方式规范医疗机构货款结算。
  (五)完善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体系
  通过集中采购平台的监管功能,各相关委办局结合部门职能实现对药品采购全程的实时监管。充分发挥区县有关部门监督管理职能,完善药品集中采购的监督管理体系。
  (六)建立合理价格形成机制
  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政府建立非营利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由生产企业直接投标,免除中介代理服务,减少中间环节;通过医药企业间的公平竞争,确定比较合理的市场成交价格。
  四、组织保障
  (一)健全组织
  1、组织领导
  建立、健全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机构、管理机构和工作机构。在市政府领导下,成立北京市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工作领导机构,领导全市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成员单位包括市卫生局、市纠风办、市药监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中医局。研究确定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的各项政策、规章制度,审定集中采购工作方案。
  卫生行政部门牵头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并负责对医疗机构执行中标(入围)结果和履行合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药监部门负责药品生产和配送企业的资质认定,并对中标(入围)药品的质量和配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物价管理部门负责对收费行为、中标(入围)药品零售价格的核定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统计医保目录内主要品种的医保支付费用,为确定合同采购量提供参考依据;财政部门负责落实集中采购相关工作经费保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药品集中采购及招投标过程中的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组织制定医药生产企业评价体系;纠风部门负责对药品集中采购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受理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药品集中采购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投诉,并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及时研究解决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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