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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09-2011年)主要工作任务及部门分工的通知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中医药局。

  三、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一)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

  1.启动建设39个县级医院 (含中医院),完成98所乡镇卫生院建设任务,新建、改造124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公立医院资源过剩地区,进行医疗资源重组,充实和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3.对社会力量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补偿;对其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通过签订医疗保险定点合同等方式,由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等渠道补偿。

  牵头部门:省发展改革委。

  配合部门: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中医药局。

  (二)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

  1.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培养培训规划,并于2009年下半年启动实施。

  2.在岗培训乡镇卫生人员18600人次、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人员7700人次、村卫生室卫生人员19200人次。

  3.继续实施 “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采取到城市大医院进修、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等方式,提高县级医院医生水平。

  4.从2010年起,每所城市三级医院与3所左右县级医院(或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建立长期对口协作关系。

  5.鼓励高校医学毕业生到基层医疗机构工作。从2009年起,对志愿去乡镇卫生院工作三年以上的高校医学毕业生,由国家代偿学费和助学贷款。

  牵头部门:省卫生厅。

  配合部门: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中医药局。

  (三)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政府负责其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及所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按定额定项和购买服务等方式补助。

  2.积极开展试点,创新政府投入方式,探索建立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业务的正常开展和服务功能的有效发挥。基层医务人员的工资水平,要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

  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价格,按扣除政府经常性补助后的成本制定。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后,药品收入不再作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的补偿渠道,不得接受药品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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