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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意见

  对违反上述第(三)、(四)项规定的,将向资质审批部门提出降低资质级别、减少资质类别的要求,同时,做出不得继续在区内继续从事地质勘查业务等处理。

  二、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登记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的规定,进一步规范我区探矿权的登记管理。

  (五)严格实行矿业权出让分类管理制度。在清理、整顿和规范我区探矿权管理工作的基础上,按照《青藏高原地质矿产调查与评价专项规划纲要》要求,在青藏专项规划区域内,原则上暂停办理新的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由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青藏专项工作成果和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要求,通过市场方式有序出让探矿权。

  (六)逐步构建地质勘查有序退出机制。为实现整装勘查、整体开发的目标,防止圈而不探,各探矿权人必须加大勘查投入力度,加快勘查工作进程。

  1.加大矿产资源的整合力度,促进我区优势矿产资源的开发。通过引进有资质、有实力、信誉好的大型企业,加大我区优势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力度,实现我区找矿的重大突破。

  2.每个探矿权,预查及普查阶段的工作时间总计不得超过四年。原则上应在六年内完成从预查到详查或勘探阶段的全部地质勘查工作,提交资源储量报告,转入划定矿区范围;对大型矿床,勘查周期可延长到八年。到期不能划定矿区范围的,勘查许可证原则上不再延续。经转让取得的探矿权,其勘查时间连续计算。

  3.对2005年以前设置的探矿权,至今仍为预查阶段的,2010年3月31日前必须将勘查阶段提高到普查阶段;至今仍为普查阶段的,2010年12月31日前必须将勘查工作阶段提高到详查阶段。对2005年以后设置的探矿权,至今仍为预查阶段的,2010年6月30日前必须将勘查阶段提高到普查阶段。逾期仍不能达到以上规定要求的,不再为其办理探矿权延续、变更及转让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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