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强化探矿权采矿权备案登记、年度检查等制度。地(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要求开展矿业权登记备案工作。探矿权备案时,不仅要有探矿权人,而且要有勘查单位的所有项目工作人员,进行实人实名制予以登记,否则不予备案。要在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的基础上开展矿业权年度检查工作,要把各勘查项目完成设计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果作为年检的重要内容。对不按规定开展勘查、开采工作的,除当场制止外,应在年检报告中指出存在的具体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使备案登记、年检等工作成为管好矿业权的有效手段。
(十八)加强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的环境保护工作。
1.探矿权人及勘查单位在开展地质勘查工作过程中要牢固树立环境保护意识,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2.矿山开采前,矿山开采企业要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和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经审批后,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上报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通过审批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办理采矿许可证。矿山开采期间,要将各项生态保护与污染防治措施分阶段落实到矿山建设和开采过程中,同时进行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在试生产期间,开展环境保护阶段验收,向所在地(市)环境保护部门申请核发排污许可证。
3.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严格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环境准入和审批程序,全面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和矿山建设期、开采期的环境监督检查。督促勘查单位与矿山企业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不到位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和矿山开采项目,限期进行整改。同时,严格审核试生产,核发排污许可证,督促企业开展排污申报登记工作,建立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项目环境全过程监管机制。
(十九)加强对矿业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1.严格矿山地质勘查安全生产准入。地质勘查单位必须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否则,不得从事矿山勘查活动;区外地质勘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在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得到备案核准后,方可在西藏从事矿山勘查活动。
2.严格采矿权登记安全监管。采矿权申请人的安全设计、设施以及安全专篇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否则,不得办理采矿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