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书面上报备案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授予决议及其它说明
各学位授予单位将本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有关2009/2010学年度第一学期学位授予、学位撤销的决议及学位获得者(撤销者)清单(含学位获得者姓名、身份信息、学位类别、专业等)、各级各类学位获得者汇总情况上报至有关省级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除此之外,还须整理上报需书面说明的材料。
七、准确填报学士学位专业信息
在填报学士学位授予信息中的专业信息时,对于“高等学校本、专科专业代码”中的专业,可以只填报“专业代码”,年报系统会将其对应的专业名称自动导入,其中,如果在学位证书上专业名称后加括号注明了专业方向,则请同时填报包括括号内容的专业名称;对于“高等学校本、专科专业代码”中没有的专业,只需填报实际授予的学位证书上填写的专业名称即可。
附件2:
2009/2010学年度第一学期学位授予信息
标准部分数据项说明
一、是否按一级学科授予(YJXKSY)
为拓宽研究生培养口径,有关学位授予单位可在具有博士、硕士一级学科授予权的一级学科中,按一级学科招收、培养研究生并按一级学科授予学位。
二、自设专业代码(ZSZYDM)
为进一步加强学科建设,促进新兴、交叉学科的发展,鼓励学位授予单位根据人才需求状况调整学科、专业结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决定开展在博士、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自主设置学科、专业的改革工作。自主设置的学科专业是学位授予单位主要针对学科建设和研究生培养而做的学科专业划分。各学位授予单位在博士、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自主设置学科、专业,须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按照自主设置专业培养、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在此项中应填写已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的自主设置专业对应的代码。
三、考生号(KSH)
学历教育博士学位、学历教育硕士学位、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学士专业学位使用学籍电子注册中的考生号。
博士专业学位中,有学籍者使用学籍电子注册中的考生号,同等学力人员使用申请学位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