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加强上海外资法人银行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
(沪银监发[2010]3号)
在沪各外资法人银行:
为加强上海外资法人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监督的充分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国银监会《
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和相关法规精神,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对银行内部审计工作承担最终责任
银行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应对银行内部审计规划和年度内部审计计划进行决策,为银行内部审计部门的资源配置提供必要保障,确保银行内部审计的充分性、适当性、有效性和独立性,并对内部审计结果承担最终责任。
二、积极发挥审计委员会的作用
(一)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专业技能,至少1名成员应具备财务、会计或审计方面的从业背景。
(二)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决定银行内部审计规划、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内部审计预算、内审负责人人选及其他相关事务。
(三)审计委员会应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听取本季度的内部审计工作情况汇报,指导下季度内部审计工作。
(四)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关注监管部门的监管政策和监管意见,将其作为落实内部审计重点、制定内部审计计划的参考依据之一,确保银行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状况符合监管要求,增强董事会对高管层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能力。
三、完善报告线路和审计安排
内部审计作为银行内控的第三道防线,内审负责人应直接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并对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负责。内审负责人应了解监管部门的风险提示,提高对监管政策和监管意见的敏感性,应根据银行内外部风险状况的变化,及时对内部审计重点和内部审计项目的安排做出调整建议,确保内部审计关注同银行最新的风险状况相适应。
银行应正确处理内部审计部门和合规部门的关系,在审计计划的确定和合规性审计意见方面充分听取合规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四、提高内部审计的审计能力
(一)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应具备审计全面业务的能力,包括传统业务和创新业务、表内业务和表外业务、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同时,要提高衍生交易、信息科技等专业领域的内部审计能力。银行应按照业务经营领域分工,配置各个业务领域的审计力量和审计团队,对确需母行(或亚太区)内部审计支持的项目,应合理界定银行内部审计与母行(或亚太区)内部审计的职责关系。
(二)对于委托母行(或亚太区)内部审计部门进行的审计项目,应视同银行业务外包。外包的内部审计项目应纳入银行年度内部审计计划,获得银行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审计结果应向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报告。该类内部审计项目,由银行承担最终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