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7)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及核算情况说明;
(8)无形资产成本核算说明(仅适用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情形)。
4.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企业所得税法第
三十条第二款)
汇算清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在职残疾人员或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工资表;
(3)为残疾职工或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购买社保的资料;
(4)残疾人员证明或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5)纳税人与残疾人或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6)具备安置残疾人员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情况的说明。
5.创业投资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第
三十一条)
汇算清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
(3)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
(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的复印件、实际所投资金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
(5)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
(6)由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6.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
企业所得税法第
三十二条、财税〔2008〕1号第
一条第(五)、第(七)款)
汇算清缴期报备资料:
(1) 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第五点规定,对确需对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