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非煤矿山采掘施工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淄安监字〔2010〕2号)
各区县(高新区)安监局,有关企业:
根据《
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及《山东省承包非煤矿矿山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采掘施工企业/地质勘探企业(以下简称采掘施工企业)安全监管工作,规范其采掘施工行为,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采掘施工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我市非煤矿山企业采掘工程发包现象非常普遍,采掘施工企业深入到作业现场第一线,因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技术支撑力量薄弱、安全管理不够规范、无安全资质、以包代管、层层转包或分包等原因,近年来在采掘施工企业多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民生命财产重大损失。为此,各区县要进一步提高加强采掘施工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推进平安淄博建设的高度上,高度重视采掘工程的施工安全,并严格按照《
安全生产法》、《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和《山东省承包非煤矿矿山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切实加强对采掘施工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为确保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稳定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严格程序,进一步规范采掘施工企业市场准入门槛
在淄博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承包非煤矿矿山井巷施工、井下采掘、露天采剥等工程的采掘施工企业(项目部)和发包工程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山东省承包非煤矿矿山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一)依法备案登记,规范监督管理。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采掘施工企业在淄博市行政区域内承包非煤矿山采掘工程时,须在和发包工程企业签订承(发)包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安监部门进行备案登记。采掘施工企业实行年度备案登记制度,凡是在淄博市行政区域内承包地下及中型以上(含)露天开采非煤矿山企业采掘工程的采掘施工企业必须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市安监局进行备案、登记;承包中型以下露天开采非煤矿山企业采掘工程的采掘施工企业必须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所在区县安监局进行备案、登记,并于2月15日前将备案汇总表报市安监局。符合备案、登记条件的,发放采掘施工登记证(表样由市安监局统一制订);未进行备案、登记和未取得采掘施工登记证的,严禁在淄博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承包非煤矿矿山井巷施工、井下采掘、露天采剥、勘探等工程活动;严禁采掘施工企业(项目部)将所承包采掘工程违法进行层层转包或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