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大安全投入,依靠技术支撑,提高抗风险能力。采掘施工企业(项目部)向市、区安监局进行备案、登记时,由发包工程的非煤矿山企业出具发包工程情况及工程数量证明,每个项目部承包一个采掘工程必须向发包工程企业交纳10万元的采掘工程安全生产保证金(若年度内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采掘工程安全生产保证金可自行结转到下一年度),采掘工程安全生产保证金由发包工程企业按照指定的帐户专门储存、管理,用于其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及善后有关事宜费用支出;采掘施工企业(项目部)必须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按照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办法(财企〔2006〕478 号)规定,单列帐户,及时、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并按规定使用;采掘施工企业(项目部)必须聘任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技术人员为其承包工程制定作业规程、技术方案、安全措施等技术规定,且必须由发包工程企业审核或备案,进一步提升其抗风险能力,确保安全生产。
(三)规范备案程序及资料
备案登记工作实行“采掘施工企业申请、发包工程企业把关、市(区)安监局审核”备案登记的原则。采掘施工企业(项目部)备案登记需提交的资料见附件。采掘施工企业(项目部)将备案登记资料汇总装订成册(A4制)后,经发包工程企业认真把关合格,提报相应市、区安监局进行审核备案登记,经审核符合要求的,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发放采掘施工登记证,不符合要求的,书面说明理由。
三、明确各级职责,不断强化采掘施工企业日常安全监管力度
对采掘施工企业要加大安全监管力度,进一步明确各级安全监管职责,形成采掘施工企业、发包工程企业、各级安监部门齐抓共管的统一格局,努力减少因管理、监管不到位而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一) 采掘施工企业(项目部)职责
1、依法向所在地(工商注册)的省安监部门申请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2、严禁将所承包采掘工程违法进行层层转包或分包;
3、向市(区县)安监局进行备案、登记;
4、自觉接受和配合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5、在承包采掘工程或地质勘探工程时必须和发包工程企业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采掘、供电、排水、通风、运输及相关安全设备、设施的安装、维修、保养、变更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义务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6、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必须经发包工程企业和采掘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双方企业的印章,且每年必须重新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