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采掘施工企业项目部负责人必须经采掘施工企业或地质勘探企业正式任命;
8、向市(区县)安监局进行备案、登记前,足额交纳采掘工程安全生产保证金;
9、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单列帐户,及时、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并按规定使用;
10、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者雇主责任保险。
11、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2、建立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分管副职安全生产责任制、区(队)班(组)长安全责任制和各工种岗位责任制,制定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技术培训制度、安全管理人员下井确认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各工种操作规程;
13、至少聘任一名(能在淄博市行政区域内工作)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技术人员;
14、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按规定经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
15、特种作业人员数量应当满足施工班次要求,并按规定经专门培训,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16、制定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定期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17、为其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规定佩戴、使用;
18、施工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
19、制定本企业(项目部)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执行发包单位制定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成立相应的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使其从业人员熟悉事故应急措施和避灾路线;
20、在施工期间发生伤亡事故,必须立即报告发包单位,与发包工程企业一道立即组织事故抢救。
(二)发包工程企业职责
1、自觉接受和配合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认真核对采掘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资质及备案、登记情况,禁止将非煤矿矿山工程发包给多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不具备安全生产相应资质或未向市、区县安监局进行备案、登记的采掘施工企业或地质勘探企业;
3、在发包采掘工程或地质勘探工程时和采掘施工企业或地质勘探企业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双方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双方企业的印章,且每年必须重新签订;
4、及时出具发包工程情况及工程数量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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