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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非煤矿山采掘施工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5、按照发包工程数量足额收取采掘工程安全生产保证金;
  6、认真做好采掘施工企业(项目部)承包工程情况的技术交底工作,指导、审核其工程技术人员为其承包工程制定作业规程、技术方案、安全措施等技术规定;
  7、指导采掘施工企业(项目部)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执行本单位制定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督促采掘施工企业(项目部)从业人员熟悉事故应急措施和避灾路线;
  8、加强对采掘施工企业(项目部)的安全监督检查,按照车间(班组)对待纳入本企业安全管理范围,实行统一计划、统一部署、统一检查、统一考核,统一奖惩,严禁以包代管。同时,要监督管理采掘施工企业(项目部)严禁将所承包工程违法进行层层转包或分包。
  9、在接到采掘施工企业报告发生伤亡事故后,双方立即组织事故抢救,并及时按规定报告市、区县安监局和有关部门。
  (三)各级安监部门(机构)职责
  1、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各级安监部门(机构)对采掘施工企业(项目部)和发包工程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的情况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2、乡镇安监站(办)每月对采掘施工企业(项目部)进行专项检查,对其违法行为,责令其限期改正,对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应及时上报区县安监局处理;
  3、区县安监局负责中型以下露天开采非煤矿山采掘施工企业的备案登记,每季度对采掘施工企业(项目部)进行专项检查,对其违法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4、市安监局负责地下及中型以上(含)露天开采非煤矿山采掘施工企业的备案登记,对采掘施工企业(项目部)进行督查,对其违法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四、依据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处罚力度
  对采掘施工企业(项目部)违反《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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