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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非煤矿山采掘施工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一)采掘施工企业(项目部)未进行备案和未取得采掘施工登记证的,禁止在淄博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承包非煤矿矿山井巷施工、井下采掘、露天采剥、勘探等工程活动。
  (二)各级安监部门日常对采掘施工企业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其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三)采掘施工企业(项目部)年度内发生一次一般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在扣除当年缴纳的采掘工程安全生产保证金后,须再次足额续交采掘工程安全生产保证金;采掘施工企业(项目部)年度内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三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含)一般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在扣除当年缴纳的采掘工程安全生产保证金后,由安监部门重新对其安全生产资质进行审查,对达不到相应安全生产资质审查标准的,责令其停止在淄博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承包非煤矿矿山井巷施工、井下采掘、露天采剥、勘探等工程活动。

  附件:1、采掘施工(地质勘探)企业备案表
  2、采掘施工企业(地质勘探企业)备案材料

二0一0年一月七日

  附件一:
  采掘施工(地质勘探)企业备案表

  备案号:

发包工程

企业名称

 

办公电话及手机号码

 

采掘施工企业

(地质勘探企业)

名 称

 

办公电话及手机号码

 

安全生产

许可证号码

 

主要负责人

 

有效期限

 

采掘施工企业(地质勘探企业)项目部名称

 

采掘施工企业(地质勘探企业)项目部主要负责人

 

办公电话及手机号码

 

采掘施工企业(地质勘探企业)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数量

 

特种作业

人员数量

 

从业人数

 

发(承)包工

程项目名称

 

采掘施工/地质

勘探企业(项目部)

(盖章)

年  月  日

发包工程企业

(盖章)

年  月  日

备 案 机 关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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