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掘施工企业(项目部)未进行备案和未取得采掘施工登记证的,禁止在淄博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承包非煤矿矿山井巷施工、井下采掘、露天采剥、勘探等工程活动。
(二)各级安监部门日常对采掘施工企业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其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三)采掘施工企业(项目部)年度内发生一次一般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在扣除当年缴纳的采掘工程安全生产保证金后,须再次足额续交采掘工程安全生产保证金;采掘施工企业(项目部)年度内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三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含)一般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在扣除当年缴纳的采掘工程安全生产保证金后,由安监部门重新对其安全生产资质进行审查,对达不到相应安全生产资质审查标准的,责令其停止在淄博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承包非煤矿矿山井巷施工、井下采掘、露天采剥、勘探等工程活动。
附件:1、采掘施工(地质勘探)企业备案表
2、采掘施工企业(地质勘探企业)备案材料
二0一0年一月七日
附件一:
采掘施工(地质勘探)企业备案表
备案号:
发包工程
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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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电话及手机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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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掘施工企业
(地质勘探企业)
| 名 称
| | 办公电话及手机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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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
许可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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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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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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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掘施工企业(地质勘探企业)项目部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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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掘施工企业(地质勘探企业)项目部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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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电话及手机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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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掘施工企业(地质勘探企业)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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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种作业
人员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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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业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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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承)包工
程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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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掘施工/地质
勘探企业(项目部)
(盖章)
年 月 日
| 发包工程企业
(盖章)
年 月 日
| 备 案 机 关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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