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陕建发[2009]233号)
各设区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规定》(试行)已经2009年12月4日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各项规划建设活动,容积率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容积率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执行。
暂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容积率按照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四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批准的建设用地容积率在本地主要媒体上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对容积率作出调整的:
(一)城市、镇总体规划发生重大变更,需要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编的;
(二)重大建设项目,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地块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容积率等建设用地使用强度需要调整的;
调整后的容积率必须满足日照间距、绿地率、停车位以及其它规划技术管理的规定。
第六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更改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所确定的容积率进行建设,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
第七条 需要调整容积率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变更的理由;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调整的必要性和规划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