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科技兴农项目绩效评估起始阶段可选择一些重点项目、重点领域、重点单位先行评估,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市农委、市财政局是科技兴农项目绩效评估工作的主管部门,市科技兴农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科技兴农项目绩效评估的组织协调工作。
(一)制定科技兴农项目绩效评估的管理规范。
(二)审批科技兴农项目绩效评估的年度计划。
(三)审定科技兴农项目绩效评估专家库的专家人员。
(四)指导科技兴农项目绩效评估开展工作。
第八条 市农业科技服务中心具体开展科技兴农项目绩效评估工作。
第四章 评估人员
第九条 建立科技兴农项目绩效评估专家库。专家库的专家包括来自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行业及行业管理单位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
第十条 评估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具有较高的农业科技、农业经济、管理等专业知识。
(二)掌握评估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农业科技发展战略与发展态势。
(三)具有较丰富的农业科技、经济、管理工作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综合分析与判断能力。
(四)熟悉农业科技项目绩效评估的基本业务。
(五)参加项目执行以及有其他利害关系的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一条 评估人员必须遵守的职业道德:
(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有关政策。
(二)奉行求实、诚信、中立的评估立场,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评估态度。
(三)不得利用业务之便谋求个人利益,自觉维护被评估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评估程序
第十二条 科技兴农项目绩效评估一般程序。
(一)市农业科技服务中心根据项目管理情况提出项目绩效评估年度方案。一般科技兴农项目结题验收两年后,应进行绩效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