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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行政执法人员人身伤害预防和保护暂行办法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行政执法人员人身伤害预防和保护暂行办法的通知
(洛政办〔2009〕1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新区管委会综合办公室,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行政执法人员人身伤害预防和保护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洛阳市行政执法人员人身伤害预防和保护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提高依法行政和文明执法水平,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树立良好的行政执法形象,预防行政执法人员人身伤害事件的发生,依法维护行政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健全预防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长效工作机制,提高队伍快速反应和紧急情况处置的能力,制定行政执法人员人身伤害事件预防和处置预案。

  第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贯彻处罚与教育、管理与服务、禁止与疏导相结合的原则,体谅行政执法相对人的困难,善于引导、示范、教育。在实施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避免采用损害行政执法相对人权益的方式,严禁采取强取强夺、辱骂殴打等简单粗暴行为。

  第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注意行政执法的方式方法和社会效果,防止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发生。

  第五条 在行政执法相对人情绪激动或者言行过激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冷静处理,耐心劝导,防止矛盾激化。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过程中,对行政执法相对人阻扰执法的行为,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分别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在受到轻微攻击或者推搡时,应当予以口头警示,并要求其停止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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