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湖北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制止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新增债务意见的通知

  (一)建立健全建设经费统筹保障制度。县级政府要加大对县域范围内义务教育学校建设的统筹力度,通盘考虑涉及农村义务教育的建设项目。确需建设的项目全部用政府财政性资金解决,不得留有缺口。坚持把年度建设资金列入县本级财政预算,在科学规划和建立项目库的基础上,根据财力可能和项目轻重缓急分期实施。
  (二)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学校年度基本建设项目按规定程序申报,经教育部门审核,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或核准后,由教育部门组织实施。未经批准、资金未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经批准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严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以任何名义、任何理由擅自确定建设项目,严禁向单位和个人举债、集资,严禁采取由施工企业垫资等方式建设校舍,严禁以任何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部门和乡镇政府不得要求或授意学校举债搞建设、上项目。各地要根据当地房屋、建筑物防灾抗灾要求,严格执行中小学校舍建设标准。坚持勤俭办学,严禁开展不切实际的学校建设达标升级活动。
  (三)建立健全债务动态监控制度。县级政府要督促财政、教育等部门建立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债务监测机制,加强日常管理,及时掌握动态,定期通报情况。发现新增债务问题,要认真查清原因,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要将控制农村义务教育新增债务情况作为农村综合改革考核评估工作中的“一票否决”事项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县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落实各项措施,确保辖区内不再发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对于制止不力、导致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新增债务较多的地区,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县级政府教育部门应将控制新债情况纳入中小学校长年度工作绩效考核范围。对盲目搞建设、上项目、借新债或未批先建的学校和部门,实行“谁负债、谁化解”的原则,由负债单位自行化解债务,并视情节轻重和数额大小,依法依纪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切实加强对制止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新增债务工作的组织领导
  制止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新增债务,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农村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这项工作摆在突出位置,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认真履行职责,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政策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各地完成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化解任务后,要继续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各级财政、教育、发展改革、监察、审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强化协调配合,抓好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切实形成合力,共同制止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新增债务。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