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制革:年加工3万标张以下的制革生产线。
18、印染:74型染整生产线、落后型号的平网印花机、热熔印染机、热风布铗拉幅机、短环烘燥定型机及其他高能耗、高水耗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
19、化纤:R531型酸性老式粘胶纺丝机、湿法氨纶生产工艺。
(二)以下项目不得申报:
1、按1999年或2000年国家产业政策规定淘汰的落后设备产能和国家明令取缔的落后设备产能;
2、2009年以前淘汰的落后产能;
3、以前年度已申报中央财政淘汰落后产能、节能技术改造等奖励资金支持的项目;
4、不能提供产能有效证明材料的项目。
(三)本次申报的淘汰落后产能项目必须于2010年6月淘汰,届时财政部将组织有关机构对实际淘汰情况进行核查。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组织
本次申报由发改部门牵头,财政部门配合做好工作。请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发改委和财政局(以下简称各市、区发改委和财政局)认真做好组织申报工作,积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按照有关要求填报项目,经严格初审和汇总后上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中央和省属企业在地方的项目,请各市、区发改委和财政局主动联系当地有关企业,沟通衔接好申报事宜,并将申报文件抄送有关中央和省属企业。
(二)申报材料
1、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1)。
2、通过淘汰落后产能项目资金管理系统生成的电子文档(下载网址为:www.jjrjw.com)。
3、项目单位申报资料(附件2)。
(三)申报程序和时间
各市、区发改委和财政局应按照本通知的要求,严格把关、认真审核企业上报的资料,确保真实准确、有据可查。报经市人民政府确认后,由两家联合上报,于2010年2月5日前将申报文件、项目单位申报资料及淘汰落后产能项目资金管理系统数据光盘报送省发改委、省财政厅,一式两份。
三、其他要求
各市、区发改委和财政局必须对 “十一五”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行总结,并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请将以下材料同2010年申报材料一并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1、本地区“十一五” 淘汰落后产能经验和下一步工作建议。
2、本地区“十一五”落后产能淘汰进展和2010年计划情况(附件3)。
3、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情况(附件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