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参保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城镇居民都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城镇成年居民: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本市户籍非从业的城镇成年居民(以下简称成年居民):包括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60岁以下本市非农业户籍的非从业城镇成年居民;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非农业户籍居民。
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确有困难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城镇未成年居民:本市城镇在校在册的大学生、中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小学生、在本市城镇幼儿园注册儿童;本市非农业户籍18周岁以下非在校的少年儿童;本市非农业户口的18周岁以下在外地小学、初中、高中及特殊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未成年居民)。
第五条 在异地领取退休金、养老保险金的人员,不纳入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第六条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不得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农村新型合作医疗。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七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两部分组成,以个人缴费为主,政府予适当补助。
(一)未成年居民,缴费标准如下:
1.普通未成年居民:每人每年个人缴费30元。
2.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未成年居民:每人每年个人缴纳20元,低于普通未成年居民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补助,其中:中央财政补助5元,自治区财政补助3元,地方财政补助2元。
3.属于低保对象中的重度残疾未成年居民:每人每年个人缴费部分全部由政府补助,其中:中央财政补助5元,自治区财政补助3元,地方财政补助22元。
4.在校大学生个人按未成年人个人缴费标准缴费。
(二)成年居民,缴费标准如下:
1.普通成年居民:每人每年个人缴纳130元。
2.属于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城镇居民:每人每年个人缴纳70元,低于普通成年居民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补助,其中:中央财政补助30元,自治区财政补助15元,地方财政补助15元。
3.属于低保对象中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的成年居民,以及低保对象中重度残疾的成年居民,个人缴费部分全部由政府补助,其中:中央财政补助30元,自治区财政补助15元,地方财政补助85元。
(三)政府补助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