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不具备销售条件发布房地产广告,或虚假、夸大宣传内容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4、未按规定向购房者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或未按承诺进行保修的。
5、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按期交付商品房的。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协助买房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
7、签订合同后房屋设计、规划有变更未征得买受人同意的。
(五)其他的不良行为
1、未按规定提供物业服务及公共服务设施用房的。
2、因拖欠工程款,引发群体性上访的。
3、因开发企业原因,引发集体上访,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4、开发企业不积极处理购房人投诉或故意刁难、拖延处理购房人投诉的。
5、开发企业因不良行为被媒体公开曝光,并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查实的。
6、违反现行的房地产法律、法规,并经所在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查实的。
二、不良行为信息的来源渠道
1、各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日常监管得到的不良行为信息。
2、省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组织的房地产市场专项检查或抽查中得到的不良行为信息 。
3、各级建设、房产、物业等主管部门确认的涉及本行业、本部门的开发企业不良经营行为信息。
4、其他途径得到的不良行为信息。
三、对所有公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良行为信息,应当建立相应的档案资料。
四、对开发企业实行“三色通道”管理制度。对经营状况和信誉良好、一年内未发生不良行为记录的开发企业实行“绿色通道”管理,在资质升级、续期等方面给予支持;对经营状况和信誉一般,一年内发生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未超过两次的开发企业实行“橙色通道”管理,在资质升级、续期等方面严格审查其经营行为,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被许可行为进行抽查;一年内发生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达三次及以上,或者在企业经营行为中存在严重违反现行的法律、法规的开发企业实行“红色通道”管理,不予办理资质升级和续期。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实行逐级公示和上报制度。由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将不良行为记录在企业信用档案,并在当地工程建设信息网等有关媒体公示。自本地公示之日起10日内将不良行为调查处理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厅网站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