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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建发[2009]71号)


各市(州)、扩权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了加强全省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管理和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省人民政府、建设部规章的相关规定,并依照《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川建发[2006]109号)和《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的意见》(川建招标发[2009]270号)的具体规定,我厅对《四川省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诚信记录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了进一步完善,制定了《四川省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在实施过程中的意见和有关问题及时请向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总站反馈。

  附件:四川省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管理办法

四川省建设厅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
四川省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管理办法

  一、[目的、依据]为了维护招标代理市场正常秩序,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及时核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经营业绩、市场行为、代理质量状况等情况,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执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并向管理部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在四川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总站网上(www.sczb.net/Sec_BadAction.aspx)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名词解释]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系指以分值量化显示招标代理机构基本情况、从业人员、经营业绩、市场行为、代理质量、合同履约等情况综合信息的记录。
  四、[分值管理]每一招标代理机构的诚信基准分值为100分,当其有不良信息的,其诚信分值按《招标代理机构不良信息扣分标准》予以扣分。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改和调整扣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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