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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业企业重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九)企业存在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十)企业净资产、人员、经营规模、业绩等明显达不到资质标准的情况;

  (十一)企业安全许可证到期不续期还继续施工的行为;

  (十二)省外企业存在不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行为,以及不接受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行为;

  (十三)出川企业受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

  (十四)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分值在80分以下的;

  (十五)上年度重点监督复查为不合格的企业。

  五、监督复查程序

  (一)各市、州和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企业所在地的监督企业的清理。在当年1月10日前将重点监督企业名单(见附表1)按时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1月30日前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四川省建设厅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布。

  (二)7月30日前为重点监督企业的自查整改期,企业根据自查情况将监督复查资料报企业所在地市、州或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主管部门根据重点监督企业上年度的违法违规行为和该企业自查资料对其进行复查,并在企业资料上填写复查结论。

  (三)总承包三级、专业承包三级和劳务企业由市、州或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审定结论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级及二级以上的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由市、州或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四)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地报来的重点监督复查企业(见附表2)进行抽查,并于12月30日前对全省重点监督复查企业的审查结论在省建设厅门户网站上统一公示、公告。

  六、企业上报资料

  (一)带条码的《20□□年度建筑业重点监督企业复查表》;(见附表3)(该表通过四川省建设厅门户网站WWW.scjst.gov.cn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信息系统资质复查打印);

  (二)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副本、安全许可证;

  (三)经审计后的上年度财务报表;

  (四)建造师等注册人员证书;

  (五)上年度违法违规行为的自查报告和整改情况;

  企业报送上述资料需提供相关原件备验。

  七、复查结论

  复查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一)合格:被监督复查的建筑业企业对本办法第四条所列行为已进行整改并已达到标准要求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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