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施行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诚信评价标准的通知
(穗建筑[2009]1595号 2009年12月25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维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招投标工作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等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在我市施行《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诚信评价标准》(见附件)。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诚信评价方法依照《关于实行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的通知》(穗建筑[2009]1036号)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一年。
附件: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诚信评价标准
序号
| 项目
| 分值
| 子 项
| 评 价 标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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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业绩
| 30
| 累计招标代理宗数
| 最近2年内累计招标代理项目宗数排名第1-5名的得30分;排名第6-10名的得28分;排名第11-15名的得26分;排名第16-20名的得24分;排名第21-25名的得22分;排名第26-30名的得20分;排名第31-35名的得17分;排名第36-40名的得14分;排名第41-45名的得11分;46-50名的得8分;51名以后但有招标代理项目的得5分。
|
30
| 累计招标代理项目中标总额
| 最近2年内累计招标代理项目中标金额排名第1-5名的得30分;排名第6-10名的得28分;排名第11-15名的得26分;排名第16-20名的得24分;排名第21-25名的得22分;排名第26-30名的得20分;排名第31-35名的得17分;排名第36-40名的得14分;排名第41-45名的得11分;46-50名的得8分; 51名以后但有招标代理项目的得5分。
|
15
| 大标经验
| 本年度代理的工程招标项目中,单项中标金额1亿以上不超过2亿的,1项得3分;2亿以上的,1项得5分,总计超过15分的,按15分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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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专业经验
| 本年度代理的工程招标项目中,每单独代理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货物、服务中一类的,加4分,累计总分不超过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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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纳税
得分
| 10
| 近2年度累计在穗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排名
| 前年度累计在穗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排名第1-5名的得10分;排名第6-10名的得9分;排名第11-20名的得8分;排名第21-40名的得7分;排名第41-60名的得6分;排名第61-80名的得7分;排名第81-100名的得6分;排名第101-150名的得5分;排名第151-200名的得4分;201-250名的得3分;251-300名的得2分;300名以后但有纳税的得1分。没有纳税的为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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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不良
行为
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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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不良行为
| 1、因招标代理活动违法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分的
| 每发生1次,自认定之日起一年内扣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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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借、转让资格证书受到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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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接代理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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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弄虚作假,伪造、涂改资格证书及其招标投标文件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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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投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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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没有依照项目审批部门的招标方式进行招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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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不按要求使用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报告和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示范文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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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因招标文件编制不严谨而无法执行的,或开标、评标组织混乱导致不能正常开标、评标或开标、评标无效的,或因其他失误引发争议造成招标工作延误或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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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协助招标人或招投标活动有关的其他人员实施违法行为,使其因而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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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或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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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接受投标报名、资格预审过程、主持开标、组织评标中排斥投标人或有其他不公正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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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态度恶劣,拒绝投标人正常报名、递交投标报名资料,投诉经查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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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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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招标代理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或签订阴阳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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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超越委托代理权限擅自以招标人名义作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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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不良行为
| 1、在招标代理活动中,怠于履行职责或违反法定职责的
| 每发生1次,自认定之日起一年内扣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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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作人员利用代理业务之便,在约定的代理酬金外收取利益,尚未构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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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按规定期限将应当备案的文件资料报招投标监督机构备案,或发出文件与备案的文件资料不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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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明知招标人或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其他人员实施了尚未达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行政处罚责任程度的违法行为,未主动向行政监督部门(或机构)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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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未按规定保存文件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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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拒不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或机构)的监督、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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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被市建委及以上行政监督部门(或机构)通报批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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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投标报名、资格预审资料未按要求密封、提交,或在报名截止时间后私下接受投标人报名资料,造成对确定正式投标人不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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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投标报名、开标、评标期间迟到,影响正常投标报名、开标及评标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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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开标记录、评标数据统计出现重大错误,造成影响中标结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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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向外泄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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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未安排从业人员参加行政监督部门(或机构)举办的业务学习培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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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行政监督部门(或机构)规范性文件,尚未达行政处罚和刑罚程度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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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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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不良行为
| 1、进场代理工作人员未按照中心要求着装、挂工作牌,不服从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安排的,或违反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定的
| 每发生1次,自认定之日起一年内扣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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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指定招标项目负责人或招标关键环节项目负责人不在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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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专业人员工作调动未在规定时间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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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企业数据库中基本信息(包括基础信息、专业技术人员、工程项目业绩等)录入不完整或更新不及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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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投诉与事实不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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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轻微不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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