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服务规范》的通知
(穗交〔2010〕4号)
市客管处、各出租汽车企业:
《
广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已于今年12月1日正式实施。根据该条例的有关条款规定,为规范乘车秩序,我委修订了《广州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服务规范》(简称《规范》,见附件),并已通过市法制办的审查(穗府法审〔2009〕109号)。现将《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
广州市出租汽车驾驶员营运服务规范》(穗交〔2004〕111号)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广州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服务规范
2010年1月1日
附件:
广州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服务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服务水平,实现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管理标准化、规范化,根据《
广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广州市市区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及营运车辆。
第三条 广州市客运交通管理处受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委托负责本规范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规范
第四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自觉遵守行业文明服务公约(即“八要八不要”):
(一)要文明用语,不要粗言恶语;
(二)要规范着装,不要仪容邋遢;
(三)要诚实守信,不要绕道议价;
(四)要热情服务,不要拒载挑客;
(五)要礼让行车,不要乱穿乱插;
(六)要车容整洁,不要脏旧残破;
(七)要拾金不昧,不要见利忘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