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服务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9]8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沈阳市服务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沈阳市服务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9〕36号)精神,设立沈阳市服务业委员会(简称市服务业委),正局级建制。市服务业委是负责全市服务业发展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设在市发展改革委的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承担的组织拟订促进全市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参与研究提出服务业对外开放的政策措施、组织协调服务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安排全市服务业年度计划、组织服务业经济运行、推进服务业项目建设、指导协调和考核全市服务业工作职责划入市服务业委。
(三)将原市商业局承担的职责划入市服务业委。
(四)增加负责城区经济工作的相关职责。
(五)增加负责茧丝绸协调的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发展服务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参与拟订全市服务业发展规划。
(二)组织拟订促进全市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督促全市服务业发展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参与拟订服务业对外开放的政策措施。
(三)组织协调解决服务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综合研究服务业集聚区布局、城乡服务业发展,以及服务业重大项目推动等重大问题,提出相关对策和建议。
(四)负责汇总全市服务业发展总体情况,监测分析全市服务业发展动态和运行趋势,提出解决相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负责指导、协调和考核全市服务业工作;负责全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市场调控和副食品储备风险基金及其他归口相关资金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