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民族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9]9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沈阳市民族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沈阳市民族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9〕36号)精神,设立沈阳市民族事务委员会(简称市民委),挂沈阳市宗教事务局牌子(简称市宗教局),正局级建制。市民委(市宗教局)是负责全市民族、宗教事务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对民族宗教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职责。
(三)加强提出协调、处理民族宗教方面关系工作建议的职责。
(四)加强推进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宗教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调查研究全市民族宗教情况,起草相关政府规章草案。
(三)负责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协调推动本地区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责,依法保护少数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宗教界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利,保持民族宗教领域稳定。
(四)研究分析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社会事业方面的问题,参与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的分配和管理,参与拟订全市少数民族经济、文化、教育等专项规划,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推动少数民族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五)组织指导全市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承办市政府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重大民族文化、体育活动;配合有关部门,推动全市民族地区清真食品、民族特需商品的定点生产企业发展;承担对民族地区、清真食品行业经济发展状况的统计和综合评价监测工作,推进民族科技发展和科普工作;承担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发掘整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