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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民族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文化教育处。

  研究提出少数民族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事业发展的特殊政策建议,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具体事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掘整理,搞好民族文物保护工作,指导少数民族古籍搜集、整理、出版工作,承担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方面的管理工作;承办大型民族文化、体育活动的具体事务;办理少数民族中高考生优先照顾前置审核手续。

  (五)宗教一处。

  承办佛教(藏传佛教)、道教事务管理工作,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指导佛教、道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联系佛教(藏传佛教)、道教等宗教界人士;指导区、县(市)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佛教(藏传佛教)、道教事务进行管理;负责佛教(藏传佛教)、道教方面的行政审核、审批等事项以及大型活动审批的初审意见和建议。

  (六)宗教二处。

  承办天主教、基督教事务管理工作,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指导天主教、基督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联系天主教、基督教界人士;指导区、县(市)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天主教、基督教事务进行管理;起草宗教方面的政府规章草案,提出相关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和处理邪教异端等工作;负责 宗教方面的应急、预警工作;负责宗教界人士的教育培训工作,编制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天主教、基督教方面的行政审核、审批等事项以及大型活动审批的初审意见和建议。

  (七)宗教三处。

  承办伊斯兰教事务管理工作,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指导伊斯兰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联系伊斯兰教界人士;指导区、县(市)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伊斯兰教事务进行管理,负责伊斯兰教方面行政审核、审批等事项以及大型活动审批的初审意见和建议;负责民间信仰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民委机关行政编制37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正处级领导职数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5名。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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