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文化教育处。
研究提出少数民族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事业发展的特殊政策建议,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具体事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掘整理,搞好民族文物保护工作,指导少数民族古籍搜集、整理、出版工作,承担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方面的管理工作;承办大型民族文化、体育活动的具体事务;办理少数民族中高考生优先照顾前置审核手续。
(五)宗教一处。
承办佛教(藏传佛教)、道教事务管理工作,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指导佛教、道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联系佛教(藏传佛教)、道教等宗教界人士;指导区、县(市)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佛教(藏传佛教)、道教事务进行管理;负责佛教(藏传佛教)、道教方面的行政审核、审批等事项以及大型活动审批的初审意见和建议。
(六)宗教二处。
承办天主教、基督教事务管理工作,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指导天主教、基督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联系天主教、基督教界人士;指导区、县(市)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天主教、基督教事务进行管理;起草宗教方面的政府规章草案,提出相关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和处理邪教异端等工作;负责 宗教方面的应急、预警工作;负责宗教界人士的教育培训工作,编制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天主教、基督教方面的行政审核、审批等事项以及大型活动审批的初审意见和建议。
(七)宗教三处。
承办伊斯兰教事务管理工作,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指导伊斯兰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联系伊斯兰教界人士;指导区、县(市)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伊斯兰教事务进行管理,负责伊斯兰教方面行政审核、审批等事项以及大型活动审批的初审意见和建议;负责民间信仰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民委机关行政编制37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正处级领导职数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5名。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