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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庄建设工作的意见


  (三)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根据调查摸底的情况,各区(县)要尽快确定每年的村庄建设任务和具体的村民居住点,并分解落实到乡(镇、街道),逐级落实目标责任,定期督查调度,年终检查考核,确保按期完成任务。区(县)政府是责任主体,负责制定计划、组织实施;乡(镇、街道)负责具体抓落实。农民群众既是村庄建设的主要参与者,又是直接受益者。要把增强农民的主体意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贯穿工作的全过程,激发农民群众积极投身村庄建设的主动性和创造性。要及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各区(县)建设局每月向市规建局及时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市规建局汇总全市情况后报市政府。

  (四)因地制宜,注重实效。村庄建设工作要从实际出发,坚持因村制宜,分类指导,综合考虑地域、经济条件等差距较大的因素。对具备条件的建房农户,政府主要给予政策支持和技术服务;对没有能力进行危房改造的困难群众,积极争取国家危房改造资金予以扶持,鼓励社会捐助、单位帮扶。工作中要结合各地不同的实际情况,采取旧村改造、整村迁建、合村并点与农户分散自建相结合,严格防止出现两次拆迁,重复建设,造成新的浪费。近期,要以重大建设项目需征地拆迁异地重建、省和市级新农村建设示范片的新民居建设以及国家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政策(以下简称“双挂钩”)等项目实施为重点,迅速启动村庄建设试点村的建设。各区(县)要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和实施方案,包括建设方式、用地规模、取得建设用地的方式,集中居住农民的户数及人数,分期建设计划、配套设施建设计划、项目建设投资来源、实施单位等。

  (五)加强监管,规范运作。区(县)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对村庄建设管理职责,加强对农房建设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和服务指导。要认真贯彻《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严格农房建设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要加强农房设计管理,不断提高农房设计质量和水平。要适时开展农房设计方案竞赛活动,编印并免费发放农房设计方案图集,鼓励农房建设选用市、区(县)建设部门批准的通用图集。要加强农房施工管理,认真执行《建筑法》及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216号)的相关管理规定。要加强对集中连片农房建设和农户自建房的现场质量安全监管,组织开展施工队伍和村镇建筑工匠培训,确保农房施工质量和安全。要健全乡(镇、街道)农房建设管理机构,调整充实管理队伍,不断提高村庄建设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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