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重申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的通知
(黑财注〔2009〕57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保护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建立良好的行业发展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
注册会计师法》和《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等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会计事务所是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社会中介组织,依法承办下列业务:
(一) 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二) 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五)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二、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依法独立、客观、公正执行业务,受法律保护,其他任何中介组织和个人一律不得承办和代办注册会计师的法定业务。
三、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不得采取强迫、欺诈、恶意压价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