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是本级人民政府对信访事项进行复查复核的工作机构,受理信访人不服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请求市人民政府复查或者复核的信访事项。
第七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是本级人民政府对信访事项进行复查的工作机构,受理信访人不服所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市、区)人民政府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请求县(市、区)人民政府复查的信访事项。
第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市、区)人民政府部门是信访事项的办理机关,不能对信访事项进行复查。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本级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的日常工作:
(一)依法受理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受理的信访事项复查或者复核请求;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并提出复查或者复核意见;
(四)向信访人和被复查人或者被复核人送达本级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制作的《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或者《信访事项复核决定书》;
(五)督促被复查人或者被复核人依法落实信访事项复查意见或者复核决定;
(六)督促指导本级人民政府(不含县级)部门及有关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
(七)办理上级或者同级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职责:
(一)认真办理本部门法定职权范围内的复查复核信访事项;
(二)每季度将本部门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情况报本级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
(三)完成上级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复查复核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省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的督促指导。
第十一条 被复查人或者被复核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